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三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供水專用的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廠、管道、閘門、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證安全供水。
第三十六條城市公共供水用戶自行建設的總表以外管道及附屬設施,必須交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和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戶投資新 建、改建總表以內供水設施前,必須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供水企業審查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或者其他危害供水設施的活動。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嚴禁擅自遷移、更改、轉接、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四十條城市專用消防栓由供水企業安裝、維修、管理,消防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其費用從城市建設稅中列支。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啟用。消防單位應在火警后3天內,將失火地點、時間、用水量,報送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2000--10000元罰款;(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 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的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處以5000--2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處以2000--5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窗匆幎ɡU納水費的,處以應繳水費1--2倍的罰款;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處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ㄈ┰谝幎ǖ某鞘泄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
。ㄋ模┥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4000--20000元的罰款。
。ㄎ澹┥a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5000--30000元的罰款。
。┰诔鞘泄补┧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的,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
。ㄆ撸┥米圆鸪、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 (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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